24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如何產生?
(A)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B)由總統提請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D)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監察院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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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381), C(5026), D(28), E(0) #329474

詳解 (共 5 筆)

#754883
釋字第 387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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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37
憲法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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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7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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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27
考選部的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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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799

第 54 條 (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 56 條 (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58 條 (行政院會議)

I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II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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