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依所得稅法個人及營利事業取得100年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課稅規定為何?
(A)兩者均採分離課稅
(B)個人採分離課稅、營利事業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C)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D)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採分離課稅


答案:B
難度: 簡單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1天 ,已有 2 則答案
周華容 大二下 (2017/03/31):

所得稅法第14、14-1及24條規定

2個讚
檢舉
吳明勳 國三下 (2023/02/08):

目前最新法條為
所得稅法第14條的第四類利息所得第二項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分離課稅)

第14-1條第二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第24條第三項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所以答案為B選項

0個讚
檢舉


24 依所得稅法個人及營利事業取得100年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課稅規定為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