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屬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命令內容?
(A)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 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B)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 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C)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D)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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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418), C(1802), D(160), E(0) #1940191

詳解 (共 4 筆)

#3318266

第13條(法院應即行審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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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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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第16條

II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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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第 16 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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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5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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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屬於通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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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4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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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感覺要花時間,沒辦法暫時或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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