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訴訟程序中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若上訴所得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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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03/23)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行政命令 (91)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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