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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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hrila 大四下 (2021/08/20)
民事訴訟法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C)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D)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 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A)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 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 ,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 ,推定為真正。(B)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 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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