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公務人員同時遭到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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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歐瑞 大一上 (2021/01/28)
新法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 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 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現行條文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