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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使其權利受損,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依據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有關國家賠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A)提出國家賠償時,亦得以口頭方式提出
(B)若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向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國家賠償
(C)若要請求國家賠償,知有損害時起,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提出國家賠償後2 個月內不協議,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in Shara 高一下 (2014/01/06)
國賠§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賠§9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賠§10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4F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 研一上 (2021/03/31)

c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起,逾5者亦同

d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5F
臺鐵已上岸 大二下 (2021/04/03)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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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6)

(0690620 制定)

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理由

一、本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

二、現代國家機能擴張,機關林立,一旦損害發生,究應以何機關為索賠對象,宜予明文規定。故本條第一項乃明定以執行職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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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使其權利受損,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依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