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社會救助法規定,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的工作收入,除依基本工資核算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B) 50 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5 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C) 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D) 依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則應予列計工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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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150), C(339), D(135), E(0) #886141
統計: A(704), B(150), C(339), D(135), E(0) #886141
詳解 (共 3 筆)
#1161185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
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略)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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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777
(B)55歲以上3次
(C)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D)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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