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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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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有關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的制度,在我國民法上稱為:
(A)限定繼承
(B)部分繼承
(C)債務不繼承
(D)清算繼承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99 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887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0.83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曾心怡
大一下 (2012/08/31)
1.普通繼承,係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2.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3.限定繼承,乃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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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an
大三下 (2013/06/20)
樓上所言 早就已經修法,現在不管誰都以所繼承財產為限,清償債務
已經沒有上面所為普通繼承那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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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KUMA
國二下 (2015/10/30)
民法104年6月10日修正: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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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我一定會上榜!(閉關中)
大二上 (2015/12/17)
正確說法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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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有關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的制度,在我國民法上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