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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90090 |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90090

年份:109年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24 檢察官以數罪併罰起訴被告犯竊盜及殺人未遂二罪,法院判決時主文僅諭知被告殺人未遂之罪刑,對於被告竊盜罪部分未予判決。問:對於被告被訴竊盜罪部分,有無救濟途徑?
(A)以漏未判決為由,提起上訴
(B)屬漏判,應補充判決
(C)一部事實之判決及於全部起訴事實,全案有關係之部分均一併上訴,就第一審竊盜部分應判決免訴
(D)一部事實之判決及於全部起訴事實,全案有關係之部分均一併上訴,就第一審竊盜部分應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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