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實務見解:要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決意擅自離逃離現場
(D)【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係指想像競合。
本題只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
若本罪成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與業務過失傷害罪,由於引發二罪的舉動並非視作一行為,亦不適用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之後,為規避責任,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77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24 甲以駕駛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發車準備前往載運貨櫃,於倒車時,因疏於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