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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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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甲因腹部疼痛,自覺可能有胃疾,唯恐就醫後無法投保,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療保險及防癌 保險,約定保險公司應於甲診斷罹患癌症時及住院治療時給付約定的保險金。契約成立後,甲始就 醫,果然經確定診斷為初期之胃癌,甲隨即住院治療。請問:乙公司是否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
(A)乙公司得主張甲違反危險發生的通知義務而不負保險責任
(B)乙公司得主張甲在投保時,已罹患疾病,依法不負保險責任
(C)乙公司得主張危險增加,提議另定保險費
(D)乙公司既已同意承保,即應給付保險金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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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答案:
B
難度:
適中
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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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4/11/21)
保險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檢舉
5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4/11/21)
保險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檢舉
6F
利維毯毯~
國一上 (2023/05/29)
保險法 第127條
保險契約
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按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7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情況中者,係指被保險人
確已罹患疾病
,且被保險人
知悉自己罹病
,或疾病
已有明顯外觀可見之徵象
,
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形
而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
這題給的要素又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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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甲因腹部疼痛,自覺可能有胃疾,唯恐就醫後無法投保,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