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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甲攜帶開山刀,侵入一住宅內,竊得財物一批,該批物品分屬住於其內之夫 A 之西裝、妻 B 之首飾 及子 C 之筆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於一個概括故意,在同一地點與同一時間,竊取數件分屬數人所有或持有之物,祇侵害一個 財產監督權,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B)甲所取走之數件物品,客觀上無法區辨其所具有之獨立性,故應包括地將其視為一體,不生一行 為而觸犯數罪名的問題
(C)甲所犯之行為同時具有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第 1、3 款之情形,應有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之適用
(D)甲祇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於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理由欄並應引用加重條 款,俾相適應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WANG(移民已上榜) 高三下 (2016/07/07)
最高法院69台上3945號判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張誇 高三上 (2018/06/07)

應是以特別關係儘論一加重竊盜罪

5F
陳玉*:破釜沉舟 高三下 (2022/12/16)
Q:何謂加重竊盜罪?

A:依照刑法第321條,犯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而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者,成立加重竊盜罪。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若是同時具有兩個以上的加重事由,僅會論處一個加重竊盜罪。

資料來源:玉鼎法律事務所
6F
かちゅうけん 高一下 (2023/07/24)
同一住宅或同居共財家屬間被盜財物之所有權確實歸屬何人,在所不問

24 甲攜帶開山刀,侵入一住宅內,竊得財物一批,該批物品分屬住於其內之夫 A 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