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父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下列關於契約效力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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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國二下 (2023/05/31)
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 (A) 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解除契約 (B) 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C) 保險契約效力完全不受影響或限制 (D) 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