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老王為區公所科長,選舉期間有候選人與其接洽,希望到區公所發放競選傳單,但老王皆以政府機關以及公務人
員不宜涉入選舉活動予以婉拒。請問此一行為蘊含的倫理價值與下列那一項現代人事行政體制的發展趨勢無關?
(A)政黨分贓制的破除
(B)文官永業化的建立
(C)行政專家和通才的互補
(D)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完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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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 B(655), C(4704), D(302), E(0) #682603
統計: A(512), B(655), C(4704), D(302), E(0) #682603
詳解 (共 10 筆)
#967345
永業化 所以不會政務官看不爽你就把你FIRE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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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83
文官永業化的趨勢是行政中立相關因素之一
但不能直接劃上等號
但不能直接劃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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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373
行政中立法第7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行政中立法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行政中立法第14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保障法第16條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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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306
是因為有保障,所以公務員不會為利益介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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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102
個人意見
因為文官永業化使得公務人員不遭受任何威脅,自然也包含政黨分贓
再者這是公務人員的專業非依正當原因容不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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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29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5條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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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305
請問D和本題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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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490
行政中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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