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人事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婚姻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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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Shrila 大四下 (2021/09/01)
家事事件法 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A)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 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61 條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認領未特別規定,應該是適用家§61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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