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準備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準備程序之目的係闡明訴訟關係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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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Cat 小一上 (2015/05/07)
第 270 條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A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第 268-1 條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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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2)
(A)準備程序之目的係闡明訴訟關係為主(O)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