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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校務會議之組織中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多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答案:A
難度: 適中
1F
Ting Pan 高二下 (2011/01/22)

大學法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24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校務會議之組織中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