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關於雇主使勞工於特別休假期間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 加倍發給
(B)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 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C)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D)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統計: A(1554), B(1308), C(1221), D(2605), E(0) #2823653
詳解 (共 10 筆)
第39條 (C)(D)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40條 (B)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41條 (A)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D)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9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38→39)
自己簡單的理解
(B) 對於特別休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工資加倍並事後補休
(原則上有補休)第40條
(CD)若經勞工同意或季節性關係經同意,工資加倍,沒得補休
(自己都同意加班了,加倍給錢就好。)第39條
(A) 公用事業之勞工,只有工資加倍,沒得補休
(公用事業,主管機關要你加班你沒得同意或不同意,所以只有加倍)第41條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