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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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 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蜂蜜煎油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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