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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各種有關訴訟行為「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B)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C)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
(D)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答案: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6/24)
抗告5  再議7  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Dor 高三上 (2020/07/31)

抗告5  再議10  交付審判10  上訴20

12F
醫生 大一上 (2022/08/26)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13F

24.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各種有關訴訟行為「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