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六八四號解釋作成之後: (A)使在學學生均得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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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dada 幼兒園下 (2017/04/28)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理由: 1.當損害憲法之受教育權利,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得提起行政爭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