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某機關技士甲因涉案經法院裁定羈押,羈押期間復經其機關以情節重大予以停職並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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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1/04)
交保候傳,並非停職事由消滅原因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十 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公務員懲戒法 第 六 條 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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