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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法律規定必須具備能力、經歷或學歷等資格,始得從事某種職業,係對何種基本權利加以限制?
(A)工作權
(B)結社權
(C)財產權
(D)人身自由權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villa3638 小一上 (2019/07/13)

釋字第 649 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24.法律規定必須具備能力、經歷或學歷等資格,始得從事某種職業,係對何種基本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