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社會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二、關於補習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三、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四、關於特殊教育事項。五、關於視聽教育事項。六、關於社教書刊之編譯事項。七、關於藝術教育及文藝活動之獎助事項。八、關於文化團體之輔導事項。九、關於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社會教育館等社教機構事項。一○、關於文獻及古物保存事項。一一、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24.特殊教育的事務在教育部歸那一司管理:(A)高等教育(B)社會教育(C)中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