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順位請參2F
【直系卑親屬】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四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餘二分之遺產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
【祖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六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三分之二;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
【祖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六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三分之二;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無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時】 配偶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遺產歸屬國家所有。另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即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法定最低比例),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post-161-1140
24.甲有配偶乙,父母丙、丁,子女A、B、C,孫子女D、E,此外別無其他親屬,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