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關於越界建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之主體限於土地所有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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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bcpiii 大三上 (2019/10/24)
但該建築物本身並不該當為違禁物,而得逕將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之法律行為論為無效。 萬一越界建築不符合民法第七九六條所規定之條件,則鄰地所有人卻可以對之行使物上請求權,只是如果鄰地所有人不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該第三人恐應承受土地之不利益而無由向出賣人為任何瑕疵擔保之主張。" 如果拆除這些房屋本體之外的加蓋、擴建部分,例如蓋陽台、廁所、廚房、車庫……等,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就不適用越界建築的規定(民法第796條),被越界者可以請求拆除該項越界建築物,因為如同前面所說的,越界建築例外採補償的方式,是因為顧及房屋的經濟價值,所以倘若越界建築物的價值低,拆除所造成的社會總成本低,也就是拆除擴建部分又不會影響房屋本體之完整與其經濟價值,則應該堅守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直接拆除越界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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