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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應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A)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B)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D)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方得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09/06/04)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看完整詳解
10F
junki9153 國二下 (2014/01/09)
應該為(D)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11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4/01/0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12F
a6s8d1f2g 小一上 (2018/02/24)

此題鑑別度是負值...

41.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