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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 取用正確劑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 P 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殺 A, 同樣計畫在 A 之午餐中放入一倍劑量之 P 毒藥毒殺 A,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用了三分之二劑 量之 P 毒藥。A 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死亡。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B)殺人既遂罪
(C)傷害致死罪
(D)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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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阿槍 國一上 (2020/12/17)
此題屬於「累積因果」之關係。甲下毒之行為與A死亡結果間雖具有因果關係,但甲可主張「反常因果歷程」阻卻.....看完整詳解
4F
柯凱章 111年一般警監所 幼兒園下 (2021/08/04)

反常因果歷程提到:其他風險(車禍或火災)的介入是屬於一般的生活風險,是每一個人本來就要自己承擔的風險,因此對於此一介入風險的實現不得歸責於先前的行為人。


但是...難道另一人基於主觀犯意的行為之介入,也被歸咎於其他風險嗎?也是被害者本來就要自己承擔的風險?

5F
摩埃 小一上 (2021/10/18)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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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5667 幼兒園下 (2022/07/25)

累積因果關係之檢驗:

(一)甲說
條件理論:甲乙均符合條件理論公式,對A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甲乙的投毒行為,對彼此均為反常的因果歷程,不具有相當性。

(二)乙說:
條件理論:同上,成立。
客觀歸責:具有「反常的因果歷程」,客觀上仍無法歸責。

結論:
不論依哪種檢驗方法,在條件理論均能成立但均無法通過「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之檢驗,故A的死亡結果無法歸責於甲或乙(不具有相當性),甲乙不成立既遂犯,僅成立未遂犯。

7 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