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逼迫 A 還債,A 拒絕之,甲、乙遂本於殺害 A 之共同犯意,由甲壓制 A,乙再以繩索勒住 A 的脖子並拉緊,二人發現 A 沒有氣息後才鬆手,A 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B)A 欠債不還,甲、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C)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幫助犯,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正犯
(D)甲、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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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9), C(169), D(6638), E(0) #2436432

詳解 (共 5 筆)

#4252811

甲乙有共同犯意(殺人故意)所以殺人既遂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釋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

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
為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其實就是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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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610

所謂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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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688
關鍵句:甲、乙遂本於殺害 A 之共同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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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3308
有共同犯意之意思聯絡並講a殺害 有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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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651
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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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5093
未解鎖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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