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曾任國防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參與大陸地區具政治性團體所舉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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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1/05/19)
第 9-3 條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職、.....看完整詳解 |
4F 阿咪 高三下 (2021/10/2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3條 →第91條1.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2.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九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3.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4.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原)服... 查看完整內容 |
5F gavin821230 高三下 (2023/07/11)
A
應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3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 十至百分之百
(5年、50%~100%) B
情節重大者,應剝奪其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全數剝奪) C
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 D
已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者,應追回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全數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