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隱私權為憲法明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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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9/02)
(A)隱私權為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 釋字第603號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A)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B)個人在公共場所不具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侵擾之權利 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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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5/25)
釋字535號解釋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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