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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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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等機構如曾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自主 管機關核發該投信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多久內,不得再擔任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
109 年 - 109-3 投信投顧業務員(一科、二科、三科、乙科):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9057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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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62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打工人
高二上 (2021/09/05)
「專業發起人」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投信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投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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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lbee
高一上 (2022/01/18)
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曾依
第八條
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第 8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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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kk
高二下 (2023/08/05)
第 76 條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
公司設立之日起
一
年內
,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2.曾依第七十四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
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
三
年內
,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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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等機構如曾擔任投信事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