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卡新福利】寫作批改懸賞券,將於 2024/09/30 23:59:59 過期,還沒使用或領取,趕快前往領取並使用吧! 前往查看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等機構如曾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自主 管機關核發該投信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多久內,不得再擔任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打工人 高二上 (2021/09/05)
「專業發起人」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投信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投信事業.....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albee 高一上 (2022/01/18)
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第 8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5F
kk 高二下 (2023/08/05)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2.曾依第七十四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15. 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等機構如曾擔任投信事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