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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甲以小刀刺傷乙之面部,意圖將乙毀容,乙竭力躲避,結果僅劃傷乙顏面而未 致毀容。試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重傷罪
(B)重傷罪之未遂犯
(C)過失傷害罪之 結果加重犯
(D)普通傷害罪
公職◆刑法
-
法學各論刑法3#3369
答案:
B
難度:
適中
0.55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candymaze
高三上 (2018/03/06)
按我國現行刑法第10條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題目已提及:甲揮刀意圖將乙「毀容」,.....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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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ust do It
大三下 (2023/07/26)
結論就是:
1.重傷害「有未遂」
2.「沒有」過失致重傷害
3.有「過失傷害至重傷」
感覺很容易搞混的點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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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甲以小刀刺傷乙之面部,意圖將乙毀容,乙竭力躲避,結果僅劃傷乙顏面而未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