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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訴願
(C)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D)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賀通過多益考試 國一下 (2014/12/25)
此釋字在說高中以下除了影響身分外(如退學)外,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但大學以上在非影響身分外(如記過、申誡),若在內部申訴無效後,仍可循行政爭訟。.....看完整詳解
3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29)

(A)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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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F
好鄉民 研二下 (2021/07/27)

目前以釋字784為主,已經推倒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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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15)

● 釋字第382號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 釋字第684號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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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