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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假設法律規定:「曾經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請問此規定可能違 反何種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A)工作權、平等原則
(B)工作權、人格權
(C)工作權、遷徙自由
(D)工作權、結社自由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洪千惠 高三下 (2013/01/29)
我的見解:應該.....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SX~蝸牛雖然慢,但因持續 大二上 (2020/04/01)

釋字第 584 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 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 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 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 ,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 ,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又營業小客車營運之管理,因各 國國情與治安狀況而有不同。相關機關審酌曾犯上述之罪者,其累再犯比 率偏高,及其對乘客安全可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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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arry 大一下 (2020/06/09)

差別待遇 違反 平等原則


人格權是現行民法所保護的主要權利中的一種,人是權利的主體,人格權是一種概括的名稱,凡是維護人之所以為人的資格必要的權利,都包括在內,主要內容包括生命、身體、貞操、健康、名譽、肖像、信用、姓名、隱私等等。

https://www.moj.gov.tw/fp-296-62729-489ea-001.html

8F
m 國二上 (2021/07/08)
這邊工作權不會有疑問。
至於平等權,對象應是「犯特定罪曾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vs.「無前述條件(犯特定罪曾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前者不能選擇開計程車,後者可以,所以要探討這種不一致是否平等。
(釋字584認為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25假設法律規定:「曾經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