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因行車事故致人員傷亡時,應即時報告有關主管機關,並作左列處置:
一、死亡者應保持現象,並儘速通知轄區司法警察機關轉請檢警單位到
場實施勘驗,經司法警察機關初步蒐證處理,認明顯為自殺或一般
車禍案件,口頭或以電話向檢察官報備後,得移動現場。
二、受傷者應立即送醫救護,妥善處理。
三、儘速通知死傷者之家屬
25因事故或災害致人員傷亡時,依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相關人員應有一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