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A)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之處..-阿摩線上測驗
22F linda56789tw 大三上 (2021/05/28)
況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是系爭規定一,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又各種行政訴訟均有其起訴合法性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公務人員欲循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自應符合相關行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至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從釋字785這一段來看,應該是說人民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時,要主張該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對其權利遭受「違法」的侵害,然...查看完整內容 |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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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Ting-Yu Chen 大三下 (2022/12/03)
社維法 1. 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有關罰鍰、申誡、沒入之案件,管轄機關為警察機關。
2. 同法第45條:「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所謂第43條以外之案件,係指依本法應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之案件。其管轄機關為該管地方法院之簡易庭。
3.參照同法55條及58條之規定,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應於5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社維法§55);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之處分者,則應向該管普通法院抗告(社維法§58)。就本法之規定而言,並非行政法院審判權所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