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
同一行為, 不受公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新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A)(B)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新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D)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C)
25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