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D)涉及限制人民行為★★★,...
法律性質標線係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6款定有明文。禁制標誌係在規範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具有禁制作用,對於用路人發生公法上效果,其法律性質為何,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1.法規命令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於系爭路段對不特定之多數人,以命令之形式,規制其交通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947號裁定) 2.對物之一般處分:交通標誌、標線為「對個別路段所為之物之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更一字第112號裁定) 3.對人之一般處分:禁制標線之劃設,係以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為之規範。(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622號裁定)
25 下列行車標誌,何者為事實行為? (A)限速100公里(B)不得行駛機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