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保障」─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教育基本法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25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的規定,在教育、科學與文化之經費中,下列那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