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主任1 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Peiyi Chen 高三下 (2014/08/17)
☆ 國民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10 條 Ø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Ø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Ø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1) 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看完整詳解 |
2F 感謝阿摩 108上岸 大二下 (2017/05/01)
第 10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 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 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 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 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 導人員一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 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 ,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 | |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29)
※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