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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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9】-113已上岸 高三上 (2021/04/26)
依據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 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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