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 第二項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25 兒童及少年若因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之期間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