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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原告欲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起,此種管轄稱之為:
(A)特別審判籍
(B)普通職務管轄
(C)普通審判籍
(D)特別職務管轄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28)
(一)所謂管轄,茲分論如下:1.對多數法院而言,是以如何將其行使權限之範圍予以區分,稱為管轄。如:依職務管轄,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訴訟事件;高等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依此類推。2.對特定法院而言,是以受分配的訴訟事件之範圍。如依土地管轄,如住內湖,其管轄法院為士林地院。3.對事件而言,是指該特定事件應歸何法院行使審判權之標準。如依事務管轄,親子關係事件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管轄。(二)所謂審判籍,茲分述如下:管轄,是以法院而言。審判籍,則是以當事人或訴訟事件而言。如自然人普通審判籍。舉例而言:1.海綿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Joy Liu 高一下 (2014/04/26)

管轄:

     1.職務管轄:地方院管第一審,高等管第二審,最高管第三審(多數法院)
     
2.土地管轄(特定法院)土地
     3.事務管轄:(特定事件)專屬
審判籍:
普通審判籍以原就被,特別審判籍侵權行為地法院
3F
Joy Liu 高一下 (2014/06/12)
事務管轄:內亂外患得患,妨害國交,高等一審事件?

25 原告欲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起,此種管轄稱之為: (A)特別審判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