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原告欲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起,此種管轄稱之為: (A)特別審判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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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28)
(一)所謂管轄,茲分論如下:1.對多數法院而言,是以如何將其行使權限之範圍予以區分,稱為管轄。如:依職務管轄,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訴訟事件;高等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依此類推。2.對特定法院而言,是以受分配的訴訟事件之範圍。如依土地管轄,如住內湖,其管轄法院為士林地院。3.對事件而言,是指該特定事件應歸何法院行使審判權之標準。如依事務管轄,親子關係事件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管轄。(二)所謂審判籍,茲分述如下:管轄,是以法院而言。審判籍,則是以當事人或訴訟事件而言。如自然人普通審判籍。舉例而言:1.海綿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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