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滿 20 歲的阿秀選定了餐廳欲辦社團迎新餐會,業者請她簽訂一份定型化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上述契約若依我國相關法律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A)業者張貼的告示或網路發布的資訊,都可視為契約的一部分
(B)由於餐食容易腐敗,該契約可以不提供審閱期間
(C)若對契約條款有疑義時,依法由消基會作最後解釋
(D)是業者和特定消費者雙方合意而設計的個別化契約
統計: A(6504), B(497), C(1027), D(2331), E(0) #1914332
詳解 (共 10 筆)
☯年滿 20 歲的阿秀選定了餐廳欲辦社團迎新餐會,業者請她簽訂一份定型化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上述契約若依我國相關法律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A)業者張貼的告示或網路發布的資訊,都可視為契約的一部分 ✔
☀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定型化契約不以書面之形式為限)】,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表示者,亦屬之。
(B)由於餐食容易腐敗,該契約可以不提供審閱期間 ➡必須提供30天的契約審閱期給消費者。
☀【30天的契約審閱期】~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C)若對契約條款有疑義時,依法由消基會消保官作最後解釋
(D)是業者和特定消費者雙方合意而設計的個別化契約 ➡業者單方面預先擬定。
☀【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同類契約之用,『單方面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消費者只能默默接受。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
A:第2條第7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B:第11-1條
C:第11條
D:第2條第8款「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A)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亦包含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B)由於餐食容易腐敗,該契約可以不提供 5 日審閱期間
(C)若對契約條款有疑義時,依法由法院作最後解釋
(D)是業者和不特定消費者雙方合意而設計的個別化契約
(A)業者張貼的告示或網路發布的資訊,都可視為契約的一部分
(B)由於餐食容易腐敗,該契約可以不提供審閱期間
(C)若對契約條款有疑義時,依法由消基會作最後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Ⅱ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D)是業者和不特定消費者訂立契約,單方面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雙方合意而設計的個別化契約
---------------------------------------------
比較類題:
20 定型化契約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定型化契約應以書面之形式訂立
(B)消費者享有七日猶豫期間之保障
(C)契約內容若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者,其牴觸部分亦有效
(D)契約內容若產生疑義時,應該作對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2 年 - 102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10674
答案:D
27 為節省締約的時間,單方預先擬定好條款,提供不特定消費者簽訂契約,又稱定型化契約。依據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A)審閱期間應為60 天內
(B)如有疑義時,應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C)契約內容若要更改,僅能重新制定,不可部分修改
(D)門口張貼的告示不為定型化契約的範圍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2 年 - 102年 地方五等 (其他類科)#13892
答案:B
---------------------------------------------
(C)若對契約條款有疑義時,依法由消保官作最後解釋
=>依法規定消費有爭議,民眾可透過申訴方式由消費者保護官處理,但對契約條款有疑義時,並未規定由消費者保護官作最後的解釋,依法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
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Ⅱ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
Ⅰ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 4 條
Ⅰ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
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處理
消費爭議調解事項。
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
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四、其他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職權。
Ⅱ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由行政院指揮監督。
Ⅲ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主管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
二、洽請有關機關檢查企業經營者之營業狀況,並查明與案情有關事項。
三、洽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四、實地瞭解相關事項。
五、其他適當之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
Ⅰ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Ⅱ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Ⅲ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
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Ⅱ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樓上,消保官是消保會,不是消基會吧
應該是30日以內才對喲。: )
所以是業者與消費者自己喬,只要對消費者有利就好?
還是要請消保官出來解釋?
如果是請消保官,那就是由消基會作最後解釋沒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