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有關警察實施臨檢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B) 為了預防將來可能發生危害之公共場所,警察得逕予檢查、盤查
(C) 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D) 臨檢原則上應於現場實施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余家鳳 高三下 (2012/07/02)
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看完整詳解
4F
油畫大濕 (2017/03/21)

剛剛好這題在前天上新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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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隱藏文字
5F
Xie 大四下 (2018/05/21)
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6F
小明 小五上 (2021/04/26)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3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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