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開工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申報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 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 執照作廢。 (二)申請應備書件(營造業須先辦妥出入登記)如下: 1.開工報告書五份。 2.執照正本(查明領照後六個內開工或展期)。 3.申報施工勘驗專業工程技師、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技師之簽證 負責表(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專業工程技師簽證,惟以山坡 地開發申請建照者,必須另附相關專業工程技師簽證)。...
一、申報開工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申報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 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 執照作廢。 (二)申請應備書件(營造業須先辦妥出入登記)如下: 1.開工報告書五份。 2.執照正本(查明領照後六個內開工或展期)。 3.申報施工勘驗專業工程技師、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技師之簽證 負責表(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專業工程技師簽證,惟以山坡 地開發申請建照者,必須另附相關專業工程技師簽證)。 4.消防會審單(經消防隊審核)、結構計算書圖(經結構技師簽 證)、另一百人以上或五百人以上建物須附污排水系統處理計 畫書(經專業技師、設計建築師簽證並經水利課審核),與經 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報備之圖說(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附) 。 5.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乙份。 6.施工計畫書及圖說二份(配置圖、現況圖、一樓平面圖、安全 圍籬、支撐施工鷹架圖等之相關資料)。 7.營造業納稅證明影本(最近二個月內)。 8.勞安人員之證書及勞保單影本。 9.營建工程棄土資料調查表。 (三)處理程序: 1.開工報告書送收件桌校對營造廠有關證件(最近二個月內納稅 證明卡、營造業出入登記異動資料,主任技師簽章及印鑑)後 連同執照正本、勘驗簽證表、查報表、施工計畫書圖等予以收 存檔案室,俟申辦單位繼續辦理時,再抽調交承辦人審理。 2.審查: (1)執照是否逾期。 (2)申領建照時列管事項查對。 (3)開工報告書、勘驗簽證表、查報表及施工計畫書圖是否與原 檔案資料相符,列管事項是否辦理齊全。 (4)施工計畫圖審查後准予備查,副本乙份存工地、正本存入檔 案,開工報告經准予備查後,始得申報放樣勘驗。
25 某建造執照案申請,於103 年7 月1 日建造執照核准,起造人於103 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