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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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10/09)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證約定金 (B)解約定金 (C)違約定金 (D)立約定金~解析 : 民法第248條(定金之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證約定金」。~詳解 : 首按民法稱定金者,係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交付於他方之金錢或其他替代物而言。而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一、「證約」定金 : 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二、「成約」定金: 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三、「違約」定金 : 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四、「解約」定金 : 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五、「立約」定金 = 「猶豫定金」= 「預約定金」 : 是於本約成立前,交付定金,約定如果付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受定金當事人得沒收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龜龜 高一上 (2012/10/09)
~精修 : 「定金」 V.S.「押金」 : ( 以下內容以「賃居」來舉例說明 ) 查看完整內容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11/11)
民法 第 248 條 (受領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