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97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法院組織法§98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25 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如有不通國語者,應由何人傳譯? (A)傳譯(B)通..-阿摩線上測驗